理论学习
“以学为要 理响马院”理论学习专栏|党纪学习教育专题:《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
前言: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部署,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为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通知》要求,深入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扎实开展全院党纪学习教育,营造全员参与、人人学纪的浓厚氛围,学院从即日起推出“以学为要 理响马院”理论学习专栏党纪学习教育专题,今天推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关于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总体要求和适用范围
第五条 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成为极少数。
解读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创造性提出并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党员干部更加真切感受到严管就是厚爱、治病为了救人,更加严格地要求自己。《条例》第五条总结全面从严治党实践经验,进一步完善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规定,推动各级党组织深化运用“四种形态”。其中,将党的二十大党章修正案有关修改内容细化具体化,充实完善第一种形态的内容,增写了“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的处理方式,重在提示党组织要在用好第一种形态上下功夫,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主动、严肃、具体地履行日常管理监督职责,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同时,将第四种形态中的“涉嫌违法立案审查”修改为“涉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使“四种形态”的表述更为精准,更加清晰地表达出纪、法、罪的递进关系和“四种形态”环环相扣、层层设防的要求。

资料来源:共产党员网
素材整理:肖建忠 孙福丽
排版:王东靖
编辑:孟鹏涛
审核:陈春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