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长春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2025年3月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鼓励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根据《长春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长理工研字[2025]4号),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申请对象和申请条件
第二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在学制内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档案转入我校)无固定工资收入在籍在校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
第三条 具备参评资格的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可重复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超出学制年限的研究生,不再具备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四条 在学制年限内,因公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校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五)按期完成相应的培养环节;
(六)按时缴纳学费和住宿费且取得学籍。
第六条 参评学年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学业奖学金评选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三)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四)参评学年内课程成绩有不及格者;
(五)经研究生院认定并按规定手续已办理课程“缓考”者;
(六)申请材料虚假或隐瞒事实者;
(七)违反实验室管理规定或保密规定者;
(八)科研工作中造成重大事故或损失者;
(九)未经导师和学院同意擅自在校外兼职者;
(十)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者。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七条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如下:
级别 |
金额(元) |
一等 |
10000 |
二等 |
5000 |
三等 |
2000 |
第四章 测评与评审办法
第八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测评内容包括德育综合表现(D1)、导师评价(D2)、课程成绩(D3)、学位论文考核成绩(D4)、创新成果(D5)、学科竞赛成绩(D6)。
第九条 德育综合表现(D1)
德育综合表现成绩由学院根据研究生的思想修养、学习态度、行为举止和社会实践活动能力等多方面进行考察,并给予评价。德育综合表现成绩满分为5分,若德育综合表现为0分,取消该生参评资格。具体评分标准见附件1。
第十条 导师评价(D2)
导师根据研究生的科研工作态度、课题进展情况、个人品德、等多方面进行考察,并给予评价,导师评价成绩满分为5分。评价标准:完成学业情况(包括完成培养环节、科研工作态度、课题进展情况等共计1分);参加学术活动情况(包括本方向和导师组织的学习活动等共计2分);个人品德(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助人为乐、遵守校规校纪等共计2分)。个人品德不合格的导师可以一票否决)若此项成绩为0分,取消该生参评资格。
第十一条 课程成绩(D3)
课程成绩为研究生第一学年内修学所有课程的加权平均成绩,计算公式为:![]()
×0.4
式中![]()
—参加测评的每门课程的成绩;![]()
—相应课程的学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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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测评的课程总门数。
五级记分制与百分制成绩换算标准为:优—90分,良—80分,中—70分,及格—60分。
课程成绩满分为40分。课程认定范围为培养方案中涉及全部课程。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考核成绩(D4)
学位论文考核包括论文开题、中期检查、预答辩等环节。学位论文考核成绩满分为40分。通过得40分,不通过0分。
第十三条 创新成果(D5)
创新成果是指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的著作、学术论文、转化或应用的专利和获得的科学技术成果奖以及与专业相关度高的职业资格证书等,并与学位论文密切相关的学术成果。
创新成果认定要求:1.所有成果必须长春理工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2.学术论文应见刊发表,研究生第一作者(导师为通讯作者)或导师第一,研究生第二作者;3.专利和计算机软件登记必须研究生为第一发明人或者导师第一,研究生本人为第二发明人;4.科研获奖,包括国家级、省部级科学技术成果奖。
首学年(首学年指学制内第一学年)学业奖学金创新成果成绩满分为5分,其他学年学业奖学金创新成果成绩满分为45分。具体评分标准见附件2。
第十四条 学科竞赛成绩(D6)
学科竞赛指经过学校或学院认定的省级及以上学术、科技类竞赛以及学校组织的研究生学术、科技类竞赛,学科竞赛成绩满分为5分。具体认定范围及评分标准见附件3。
第十五条 测评结果及其应用
(一)首学年测评总分计算公式为:D=D1+D2+D3+D4+D5+D6。
(二)其他学年测评总分计算公式为:D=D1+D2+D4+D5+D6。
(三)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成果均应为在籍期间取得。各学年参评成果取得时间范围为上一年度9月1日至本年度 8月31日,首学年起始时间以开学报到时间为准,末学年截止时间为4月30日。
(四)如测评成绩相同,依据D3确定排名。
第十六条 评审办法
(一)学术型硕士生和专业学位硕士生奖学金的评审分类进行。
(二)末学年奖学金参评者,须按要求完成学校和学院规定的各个培养环节;在学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学位论文盲审结果和学位英语成绩等均符合申请学位的条件,并按照测评总分进行评比。
第十七条 首学年学业奖学金一等奖要求课程成绩加权平均分应在80分以上。
第五章 评审组织
第十八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院长任组长,成员由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负责人、研究生培养工作负责人、研究生辅导员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按照本办法负责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事项。
第十九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院长任主任委员,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任副主任委员,导师代表、研究生教育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为委员。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组织和初评等工作。
第二十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启动后,学院符合评定资格的研究生须按规定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交《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学院评审委员会的评议结果应在本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二十一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六章 发放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每年11月30日前将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同时颁发荣誉证书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四条 学籍异动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保留入学资格的硕士研究生报到入学并完费注册后,参加所在读年级的评定。
(二)中途退学及因其他原因终止学籍的研究生,取消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二十五条 各学年(末学年除外)学业奖学金评定在次年的9月份启动,11月末完成评审;末学年学业奖学金评定在每年的5月初启动,7月前完成评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申请或享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的资助。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执行。原《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同时废止。本办法由长春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负责解释。
附件1:D1德育综合表现(以5%计入测评总分,总分为5分)
(1)基础分满分50分
研究生思想积极,学习态度端正,上课出勤良好,寝室卫生合格,积极参加学院、班级的集体活动,可获得基础分50分。
在50分基础上可根据研究生表现情况减分,每旷课2学时减5分,寝室卫生不合格1次减5分,缺席要求全体研究生参加的集体活动1次减5分,未经请假擅自夜不归寝1次减5分。
(2)单独加分满分50分(加分超过50分,以50分计)
①在学习或文化知识竞赛活动中获奖者加分: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25、20、15分;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20、15、10分;市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15、10、5;校(院)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10、7、4分;各级优秀奖加1分;参加学院举办的竞赛类活动,未获奖者加1分。同一活动以最高分计。
②积极参加校院两级志愿服务工作加分。承担校、院各类志愿服务工作5次以上者,根据表现加0-10分;
③积极参加校外志愿服务活动加分。以马克思主义学院为单位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2次以上者加10分;参加各类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5次以上者加10分(活动前须向学院报备,并提供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照片及志愿服务证明);
④积极参加大学生文体艺术活动并获奖者,按获奖级别及等次,参照第①条加分;参赛成绩见“成果排名权重系数表”,第五以后不予认定;排名不分先后的参赛项目,由主办方出具相关证明后可加满分。
⑤对为国家、社会和学校、学院作出特殊贡献,带来较大社会影响的学生,如好人好事、见义勇为等,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视具体情况给予0~10分的加分。
附件2:D5创新成果(首学年总分为5分,第二、三学年总分45分)
(一)学术论文、著作计分标准
项 目 |
计分 |
说 明 |
|
科
研
论
文
著
作
类
计
分 |
A类B类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 |
40分/篇 |
1.同一期刊同一期发多篇文章按一篇计算。 2.合作成果根据作者先后顺序按(6:3:1或7:3)比例分配得分。若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其导师为第一作者,视研究生为第一作者。排名第四及以后作者不能分享该论文得分。第一作者单位应明确为长春理工大学,否则不加分; 3.同一论文被不同刊物收录(转载),以最高级别刊物加分,不累加; 4.所有成果加分均应有书籍原件证实,否则不得加分;参编、翻译著作文字在2万字以下的,不得加分; 5.会议宣读论文必须有录入该文的大会议程和收录凭证;收入论文集的必须有论文集(论文集光盘),否则不予加分。同一论文在不同的学术会议上宣读或收录,计最高分,不累加; 6.A类B类期刊为学校认定的期刊目录; 7.学术论文或著作类成果内容必须与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相关。 8.党报党刊(文章字数在1500字以上)。 9.所有公开发表的论文需附收录证明。 10.其他网络版发表论文由评审委员会予以认定。
|
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刊登的学术论文 |
40分/篇 |
||
CSSCI收录论文(源刊) |
40分/篇 |
||
中国社会科学报、中国教育报、学习时报刊登的学术论文 |
35分/篇 |
||
CSSCI(扩展版)收录论文 |
35分/篇 |
||
市级以上领导签批的咨询报告类成果 |
35分/篇 |
||
EI、北大核心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 |
30分/篇 |
||
光明网(理论频道)、新华网(理论频道)、人民网(理论频道)、中国社会科学网(理论频道)刊登的学术论文 |
30分/篇 |
||
人大报刊复印资料转载、新华文摘等转载 |
40分/篇 |
||
省级党报党刊(如吉林日报、新长征等) |
20分/篇 |
||
普通高校学报类期刊、内部刊物类 |
15分/篇 |
||
地方级报纸 |
10分/篇 |
||
其他正规出版期刊(可检索) |
5分/篇 |
||
独自出版学术专著 |
40分/部 |
||
参编学术著作 |
5分/部 |
||
编著学术著作(第一作者) |
60分/部 |
||
参编学术著作(第二作者) |
30分/部 |
||
参编著作2万字以上,著作中有说明的 |
5分/部 |
||
独自出版学术译著 |
100分/部 |
||
译著学术著作(第一作者) |
60分/部 |
||
译著学术著作(第二作者) |
30分/部 |
||
译著学术著作(第三作者) |
20分/部 |
||
收入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论文集的论文(总分不得超过4分);收入省级学术会议论文集的论文(总分不得超过2分) |
1分/篇 |
||
(二)科研成果获奖计分标准
获奖等级 |
作者得分(分/项) |
备 注 |
|
国家级 科研成果奖 |
1 |
40 |
1.同一科研成果获不同级别奖励,取最高分计,不累加; 2.若该科研成果只有一位作者,则享受该成果第一作者得分; 3.若科研成果是合作项目,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其导师为第一作者,视研究生为第一作者;如与其他教师合作,该研究生获得其相应排名得分;
|
2 |
40 |
||
3 |
40 |
||
省(部)级 科研成果奖 |
1 |
35 |
|
2 |
35 |
||
3 |
30 |
||
市级 科研成果奖 |
1 |
30 |
|
2 |
25 |
||
3 |
20 |
||
省(市)/校级学会类科研成果奖 |
1 |
2 |
|
2 |
1 |
||
3 |
1 |
(三)科研项目计分标准
作者排名顺序 |
作者得分(分/项) |
|
国家级科项目 |
1 |
40 |
2—3 |
35 |
|
4—5 |
30 |
|
6—7 |
25 |
|
8—9 |
20 |
|
省(部)级科研项目 |
1 |
30 |
2—3 |
25 |
|
4—5 |
20 |
|
6—7 |
15 |
|
市级科研项目 |
1 |
20 |
2—3 |
15 |
|
4—5 |
10 |
|
6—7 |
5 |
|
校级科研项目 |
1 |
15 |
2—3 |
10 |
|
4—5 |
5 |
说明:各加分项目应有相关文件、证书、原件或部门证明予以证实,否则不予认可。未设奖励名次的奖项按同级别的最高等级计分。
(三)职业资格考试加分项
考试类别 |
分数 |
备注 |
|
教师资格证(政治) |
高级 |
10分 |
每生使用同一级别职业资格证只能申请一次加分。 |
初级 |
5分 |
||
1.职业资格证书需附证书复印件或官网成绩截图。
2.其他与专业相关的资格证书,须提交评审委员会认定。
3.所有加分项均须为奖学金评定的学年度所取得,以证书标注时间为准,且只能认定一次。
附件3:D6学科竞赛(以5%计入测评总分,总分为5分)
(一)竞赛获奖计分标准
获奖等级 |
作者得分(分/项) |
备 注 |
|
国家级 |
1 |
100 |
1.同一竞赛成果获不同级别奖励,取最高分计,不累加; 2.若该竞赛成果只有一位作者,则享受该成果第一作者得分; 3.若竞赛成果是合作项目,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其导师为第一作者,视研究生为第一作者;如与其他教师合作,该研究生获得其相应排名得分; |
2 |
80 |
||
3 |
50 |
||
省(部)级 |
1 |
50 |
|
2 |
30 |
||
3 |
20 |
||
市级 |
1 |
20 |
|
2 |
10 |
||
3 |
5 |
||
校级 |
1 |
10 |
|
2 |
5 |
||
3 |
3 |
(二)学科竞赛项目名称(未列入的竞赛由评审委员会审议后赋分)
序号 |
学科竞赛项目名称 |
1 |
“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 |
2 |
“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 |
3 |
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 |
4 |
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 |
5 |
“外研杯”(原CCTV杯)全国英语演讲比赛 |
6 |
大学生讲思政课大赛 |
7 |
“我心中的思政课”微电影大赛 |
8 |
“我眼中的新时代”大学生实践类思政作品展示 |
9 |
“数字地图”“微电影”等不定期发布的各类比赛 |
附件4:竞赛类成果和科研获奖排名权重
竞赛类和科研获奖对应的分数为:获奖级别认定分数*1/署名名次
